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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易象数例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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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702097_附录_变占法_河洛与天地数

四、河洛与天地数


有关周易筮法之最古文献,厥为〈系辞传〉,朱子《启蒙》成卦之法,即据此而考得。然其中“天一、地二……”一节,以错简而误窜下文,故学人乃以为此节与筮法无关。高亨氏据《汉书·律历志》引文移正,并据此而悟其求“宜变之爻”之法。移正后之〈系辞传〉,应如下文:


大衍之数五十,其用四十有九。分而为二以象两,挂一以象三,揲之以四以象四时,归奇于扐以象闰。五岁再闰,故再扐而后卦。天一、地二、天三、地四、天五、地六、天七、地八、天九、地十。天数五,地数五,五位相得而各有合。天数二十有五,地数三十,凡天地之数五十有五,此所以成变化而行鬼神也。……


一、三、五、七、九为奇数,称为天数,

二、四、六、八、十为偶数,称为地数,

五奇数和为二十五,五偶数和为三十。


故〈系辞传〉上曰:“天数二十有五,地数三十”。而天地数和为五十五,自可得而知。此等普通数字,竟有何神秘之处,得以“成变化而行鬼神”?则当与河洛之数有关。


河洛数与周易,本有血缘


一、二、三、四、五等五数,河图称为生数;

六、七、八、九、十等五数,河图称为成数。

一六居北、二七居南、三八居东、四九居西、五十居中。


此即所谓“天以一生水、地以六成之……”之类。故五方均为一生数与一成数之组合,亦为一天数与一地数之组合。〈系辞传〉上曰:“位相得而各有”,即指此而言。


清儒江永曰:“浑然之中,未始有数也。生而后有,象而后有,滋而后有数必于一。一不能立,必有二以为之。有一二则成三。一加三;二倍二则成四,以后渐加渐倍,至于无穷。五为小成,十为大成。”


盖以居四方之一、二、三、四,与居中央之五加合,则各成六、七、八、九,故一六、二七、三八、四九各为配合


其实亦可反其道而行,以四方之天数与地数相较,其亦必为五,此殆数学中之简单还原关系。


古人论数,重五及其倍数(故“五为小成,十为大成”;洛书纵横相加必得十五;天数之和为二十五;地数之和为三十;大衍之数为五十。凡此皆五之倍数也),盖居中宫,俨然有君主之象。


今河图中各方天地数差而得五,则天地差数,必为一大关键,持此似可得一更有根据之法,以求所谓“宜变之爻”。今先引一例以述鄙见,而于后文再加引证:


晋公子重耳筮国,得“贞屯悔豫皆八”(贞即筮得之本卦;悔即变得之变卦),筮史以为不吉,而司空季子独以为吉,并引屯卦辞“元亨利贞,勿用有攸往,利建侯”及豫卦辞“利建侯行师”为占,后重耳果返晋国。其所筮得之屯卦,当为初、四、五这三爻皆变,其记法应为:

将本、变二卦各天数相加,得“天数和”为二十七(3×9=27);

复将两卦之地数相加,得“地数和”为六十六(6×8+3×6=66),

则天地差数当为三十九(66-27=39)。


由初爻向上六六数之,至第三爻而三十九止,其宜变之爻为第三爻。因第三爻为不变之阴爻,其数记为八,故曰“贞屯悔豫皆八”。


然,余定此法,虽据〈系辞传〉上及河洛之数出,证据究嫌薄弱,因持此法以校《左传》、《国语》所记之筮事,皆若合符节。如上重耳筮国一事,前人释“贞屯悔豫皆八”,均难有定见,而余法似可释诸疑。余诸筮事,亦当于后文具引,以为例证之一佐。


舍此而外,“礼失而求诸野”,余亦尝取坊间卜筮诸书读之,初觉其与周易了不相关,但飞伏、世应、爻辰,纳甲诸法,犹可见汉学之孑遗。后读皮锡瑞《经学通论》,因知以钱代蓍之法,其源亦古——其初,犹用揲蓍,但布钱于地以代九八七六之记数,其后直掷钱得卦,法益简易矣。而以钱代蓍之筮书《火珠林》,其筮法依据,直可追溯至京房之学。乃觉其求世爻之法,适与余求“宜变之爻”之法相通,是更增益余自信矣。而河洛与周易之肤亲,亦由是得一旁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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