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702080_虞翻易例_爻变例_变化
戊、爻变例
爻之变,可分为变化与变动。〈系辞传〉说:“变化者,进退之象。”又说:“化而裁之谓之变。”所以变化即是由阴变而成阳,由阳变而成阴,爻除变之外即不动,居于初位者仍为初,居于二位者仍为二,这就是系辞所说的“刚柔相推而生变化”,消息即是变化的例。
至于变动,如〈系辞传〉所说:“变动不居,周游六虚。”又说:“推而行之谓之通。”所以变时必动,居于初者,往之四;居于二者,往之五。所谓变,只是爻位的变化,如所说是周游六虚,阴阳则未变。
读《周易》必须分别变化与变动,若通言为变,而不辨二者不同,则不知爻变对卦变的影响。今先说变化。
1.变化例
变化的爻变,只变阴阳,不变其位,诸例如下。
(1)以乾变坤
这即是阴爻变为阳爻的例,如〈坤文言〉:“君子黄中通理,正位居体。”
虞翻注曰:“谓五,坤息体观,地色黄坤为理,以乾通坤,故称通理,五正阳位,故曰正位。”
这就是说坤六五爻当变,若变成九五(以乾通坤),九五为“观体”,所以说为“坤息体观”,上卦坎象,坎象“其于木也,为坚多心”,所以说是通理。
又如临卦,虞注:“乾来交坤。”这即是坤卦初六、六二两爻由阴变为阳,成临卦。又如豫卦,彖辞:“圣人以顺动,则刑罚清而民服。”
虞氏注:“坤为民,乾为清,以乾乘坤,故民服。”这就是说坤的六四由阴变阳,九四下乘三阴,坤为民,所以说为“民服”。
(2)以阴消阳
这即是阳爻变为阴爻的例。
如剥(䷖)六四:“剥床以肤,凶。”
虞注曰:“艮为肤,以阴变阳,至四乾毁,故剥床以肤。”
此言剥由乾卦来,以阴消阳而成剥,所以说“以阴变阳”。变至四位时,乾的下卦已全毁,上卦为艮,所以说“剥床以肤”。
又如姤(䷫):“姤,女壮,勿用取女。”
虞翻曰:“消卦也,与复旁通。巽,长女,女壮,伤也。阴伤阳,柔消刚,故女壮也。阴息剥阳,以柔变刚,故勿用娶女,不可与长也。”
这是以姤由乾卦来,乾初九变为初六,即“柔消刚”,由是“阴伤阳”,是即“女壮”,“壮”是伤的意思。以剥阳之故,故勿用娶女。所以姤卦不是阴阳交,而是阴剥阳,怎样分别呢,因为姤为消息卦,阴爻有一路向上剥上去的趋势,所以说是阴剥阳,而不说是阴阳交,此以趋势而言,读《易经》时当须体会。
这个说趋势的例,明见于姤(䷫)初六:“羸豕孚蹢躅。”虞注曰:“以阴消阳,往,谓成坤,遯,子弒父;否,臣弒君;夬时,三动,离为见,故有攸往见凶矣。三,夬之四,在夬,动而体坎,坎为豕,为孚,巽绳操之,故称羸也,巽为舞,为进退,操而舞,故羸豕孚蹢躅,以喻姤女望于五阳,如豕蹢躅也。”
虞注全说爻变的趋势,“往,谓成坤”即是说由姤初六一路变下去,便会变成坤卦,在这过程当中,于变成遯卦时为“子弒父”,乾为父,乾灭而成艮,艮为少男,所以说是“子弒父”;再变至否卦为“臣弒君”,此时下卦的乾全消,阴为臣,阳为君,所以说是“臣弒君”,由此可见是说变化的趋势。至于“三,夬之四”一段相当复杂,姤反卦为夬(䷪),亦可以说姤初之上即成为夬(姤的初爻往上位,上爻往初位,术语叫做“姤初之上”),上与三应,所以三爻应动,由是初、二、三爻即成坎象,六三爻体坎。
(3)阳陷阴中
这是虞翻的特例,凡彖、象辞说“未光”都用此例解释。
如屯(䷂)九五,象曰:“屯其膏,施未光也。”
虞注:“阳陷阴中,故未光也。”这是说九五在坎卦之中,是为“阳陷阴中”。
又如坎(䷜)九五,象曰:“坎不盈,中未光大也。”
虞注:“体屯五中,故未光大也。”这是以二至上爻互成屯卦(䷂),所以说“体屯五中”。
阳陷阴中亦说为有险,如坎九二:“坎有阴,求小得。”虞注:“阳陷阴中,故有险。”此即一例。
又如震(䷲)九四:“震遂泥。”虞注:“坤土得雨为泥,位在坎中,故遂泥也。”虞翻以震卦从临(䷒)来,为“临二之四”,临三至五互坤卦,二之四后见坎象,所以说“坤土得雨为泥”,九四又在坎中,故言。这是以遂泥为险。比较特别的是观(䷓),彖曰:“观盥而不荐,有孚颙若。”虞注:“上之三,五在坎中,故有孚颙若。”当“上之三”后,成蹇(䷦),九五爻即在坎中。虞翻以九五爻为信,即孚,所以用“在坎中”来说“有孚颙若”。
(4)复阳发出
此例,虞翻有时用反卦说,有时用飞伏说。
坤(䷁)六三:“含章,可贞。”虞注:“贞,正也。以阴包阳,故含章。三失位,发得正,故可贞也。”这是说六三之下有伏阳,伏于群阴之中,所以说以阴包阳。六三失位,所以宜发出为九三,发出之后,九三仍为群阴所含,所以说为“含章”,乾为文章。这里坤六三下的伏阳,由旁通乾九三而来,所以即是用飞伏例。依旁通例,坤与乾飞伏。
蒙(䷃)初六:“发蒙,利用刑人,用说桎梏,以往吝。”虞注:“发蒙之正,初为蒙始而失其位,发蒙之正以成兑,兑为刑人,坤为用,故曰利用刑人矣。”这是说蒙初六失位,若伏阳发出(发蒙),则初九得位。这里的伏阳由反卦来,蒙反成屯(䷂),所以有伏阳。若依京房飞伏,蒙为四世卦,依京房例,应与外卦艮飞伏,是则蒙初六下不见伏阳,无可用以飞伏。
如解(䷧)亦为用反卦之例。象曰:“雷雨作解,君子以赦过宥罪。”虞翻注曰:“君子谓三,伏阳出,成大过,坎为罪人,则大过象坏,故以赦过。”解成大过(),是六三、六五两爻发出伏阳,初六与上六则不变,依然为阴,所以这不能用飞伏来解释。当用反卦时,解的反卦是蹇(),只有三、五两位为阳爻,因此解卦只有三、五两位有伏阳,由是说“伏阳出,成大过”。虞氏由反卦以说伏阳,此例须加以注意。若一律用飞伏来看伏阳,便失虞氏例。
(5)弒君弒父
虞氏以乾为君、为父,若阴消阳,乾象灭,便说为弒君、弒父。
如〈系辞传〉:“则千里之外违之,况其迩者乎。”虞注:“谓初变体剥,弒父弒君,二阳肥遯,则坤违之而承于五,故千里之外违之,况其迩者乎。”
这是说中孚卦(䷼),中孚九二:“鸣鹤在阴,其子和之,我有好爵,吾与尔靡之。”孔子说:“君子居其室,出其言善,则千里之外应之,况其迩者乎;居其室,出其言不善,则千里之外违之,况其迩者乎。”当中孚九二变为六二时,成益(),因为中孚九二失位,所以当变。但如果益卦的阴爻继续向下变,依此趋势,益的初九亦变为阴,如是即成观卦(),观由初至五,互卦为剥(),所以虞翻说是“初变体剥”。这样一来,乾阳全消,所以说是“弒君弒父”。观九五、上九两爻为肥遯,这里又牵涉到虞翻的其他易例,观三至上,下卦互成艮,上卦是乾的半象,可以看成是遯卦(䷠),因此说为“肥遯”。弒君弒父的例很多,兹略引如下,不再详释。
需(䷄)九三,虞注:“阴消至五,遯,臣将弒君。”
讼(䷅),虞注:“遯将成否,则子弒父,臣弒君。”
师(䷆)上六,虞注:“坤成乾灭以弒君。”
比(䷇)六三,虞注:“体剥伤,象弒父弒君,故曰匪人。”
否(䷋),象传,虞注:“坤为弒君。”
否(䷋)六二,虞注:“坤三阴乱弒君。”临(),虞注:“遯弒君父,故至于八月有凶。”
既济(䷾),虞注:“终止于泰,则反成否,子弒其父,臣弒其君。”(这里又用“否泰反类”例。)
(6)变化得宜
于卦中若一爻变而得宜,则此爻虽变,但其爻位不变,即为此例。于此例中,阴阳爻的数目有变动。
此如小畜(䷈)九五:“有孚挛如。”虞注曰:“二失位,五欲其变,故曰挛如。”这就是说九二失位,又不与五应,所以九五欲其变为阴,变为阴时便得位、得应而且得比(比于初九)。此即变而得宜之例,其例甚多,今再举一相当复杂的例。
如大有(䷍),彖辞曰:“其德刚健而文明,应乎天而时行,是以元亨。”虞翻注曰:“谓五,以日应乾而行于天也。时,谓四时也。大有亨,比初动成震,为春;至二,兑为秋;至三,离为夏;坎为冬,故曰时行。以乾亨坤,是以元亨。”这是说大有爻生变化,即得四时,是故元亨。大有上卦为离,离为日,下卦为乾,乾为天,所以说为“以日应乾而行于天”,这已是统说四时。如何说得四时,此以大有与比()旁通而说,比的初爻变动,下卦成震,为春;再变至二,下卦为兑,为秋;更变至三,三至五互卦为离,为夏;四至上为坎,为冬。在这里,是以三、四、五、上为互卦。
为什么这里只说旁通比卦的变,而不说大有本卦,其实说旁通即等于本卦,当说比初爻阴变为阳时,此阳即由大有初九而来;当说比二爻由阴变为阳时,此阳亦由大有九二而来。由旁通而阴阳变,亦是变化的例,因其变而得宜,故归于本例。
又如大有(䷍)九四:“匪其尫,无咎。”虞翻注曰:“匪,非也。其位尫,足尫,体行不正。四失位,折震足,故尫,变而得正。”这是说九四失位,所以应变为阴,若变为阴后,互成上卦为震。震为足,若九四不变,则不能互成震卦,所以说“折震足”。这即是说,若九四变,则得宜,不变,则失宜。
又如节(䷻)九二:“不出门庭,凶。”虞注:“变而之坤,艮为门庭,二失位不变,出门应五,则凶,故言不出门庭凶矣。”这说九二宜变,不变则与九五成敌应,应九五即为“出门”。若变时,则二、三、四爻互成坤卦,三、四、五爻互成艮卦,二既变为阴,则可与五应,应则出门庭,是故九二宜变化而成六二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