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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易象数例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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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702096_附录_周易变占法引论_变爻

三、宜变之爻


批评成说易,自发新意难,故朱子之法虽为后人不满,却别无新见以代之。至高亨先生《周易古经通说》一书出,始提出“宜变之爻”以试图解决变占法之疑案。其说略谓,凡筮得二变爻以上者,应用另法求其“宜变之爻”(其法下述),倘宜变之爻与某变爻相值,即用此变爻爻辞占;倘宜变之爻与各变爻均不相值,则用本卦卦辞或变卦卦辞占。说本诸启蒙,而稍加变通,更能避去用未变爻占之弊,固善法也,未可因其于古无据而忽之。唯其求“宜变之爻”之法,却见牵强,难得圆通。兹举例以说其法。

(1)如筮得姤卦(),初爻及五爻变,依高氏应记为以各数相加,其和为四十三。而天地数和五十五(何谓天地数当于后文及之),减四十三,得十二。于是由初爻向上数,至上爻止,又复由上爻折向下数,至初爻而至十二,乃定初爻为宜变之爻。因宜变之爻与变爻值,故乃变爻之阴为阳而得乾()。而置五爻之九不顾,以姤卦初六爻辞“姤,女壮,勿用取女”占之。


(2)如筮得困卦

二、五两爻变,各数相加为四十九,与天地数和五十五较,得差数六,由初向上数,而上爻六数尽,故定上爻为宜变之爻。但上爻非变爻,故应不顾变爻,而径以困卦辞“困,亨。贞大人吉,无咎。有言不信”为占。


此求宜变爻法,其弊有三。


如第一例,卦应变为大有(),而依高氏竟变为乾卦,弃五爻不顾,则占得姤之大有,与占得姤之乾者,必至相混,其弊一也。


将求得之数反复上下而数,设想未免牵强。且如此法,初爻、上爻为宜变之爻者,机会大于余四爻,恐难征信,其弊二也。


如第二例,本应得变卦豫(),今因变爻与宜变之爻不相值,遂至困仍为困,不得为困之豫,与古筮事之纪文恐不相合,其弊三也。


余意以为,高氏求“宜变之爻”法,与古未必相合。古人自有另法以处理二变爻以上之占。唯高氏变占定例,确优于朱子《启蒙》。因复覃思另法,以图融会朱子、高氏二家之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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